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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退税审核
发布日期:2018-05-10来源:纳税服务处浏览次数:

【业务描述】 

已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或在2年内恢复所占用、损毁耕地原状的,向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5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报送资料】 

1)《退(抵)税申请表》3份。 

2)《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3)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临时占用耕地批准书原件及复印件。 

5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或在2年内恢复所占用、损毁耕地原状的证明及复印件。 

6)原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纳税人到开具完税凭证的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2)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核实纳税人身份、核对报送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复印件、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由税务机关留存,其他资料原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另有规定的除外)。申报表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4)耕地占用税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可予退税的,在受理退税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税款退库的规定,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5)不予退税的,在受理退税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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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7-04 18: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