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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发布日期:2018-05-10来源:纳税服务处浏览次数:

【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


【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2份。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3)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5)《资产负债表》。 

6)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提示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告知审批结果;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县、市级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3)省级相关部门审批。 

4)办税服务厅在受理后20日内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交纳税人。

   

办理地址、时间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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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7-04 18: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