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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发布日期:2009-10-29来源:税政一科浏览次数: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建税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暂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凡是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同时缴纳城建税。
三、纳税环节和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城建税是在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缴纳,并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四、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与《实施细则》的规定,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工矿区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和工矿区的,税率为1%。
五、税额计算及申报缴纳
应纳城建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种税税额×地区适用税率;城建税的申报和缴纳,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申报与缴纳同时进行。其申报和缴纳的规定同三税的申报和缴纳的规定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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