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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发布日期:2009-10-29来源:税政一科浏览次数:
房产税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纳税人原则上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国家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的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三、计税依据及税率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居住用房出租仍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四、税收优惠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房产;
(六)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等自用的房产;
(七)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
五、纳税地点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税按坐落地点缴纳。房产不在一地的,按房产坐落地点分别缴纳。
六、纳税期限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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