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印花税是凭证税,对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不征收。具体征收有五大类:
(一) 经济合同。(10类合同)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等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三) 营业帐簿。包括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设立的各种帐册。
(四) 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五) 财政部确定征收的其他凭证。
由于目前同一性质的凭证名称各异,不够统一,因此,对不论以任何形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征税范围的,均应照章征税。
三、计税依据和税目、税率
(一)计税依据
根据应税凭证的种类不同,印花税分别有以下几项计税依据:
1、以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所载金额具体分为购销金额、加工承揽收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取费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财产租赁金额、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
2、记载资金的营业帐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3、以凭证或帐簿的件数为计税依据,包括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税帐簿中的其他帐簿。
(二)税目税率
印花税采用比例和定额两种税率,具体见下表:
税目 | 税率 | 税目 | 税率 | 税目 | 税率 |
购销合同 | 0.03% | 加工承揽合同 | 0.05% | 财产租赁合同 | 0.1% |
技术合同 | 0.03% | 产权转移书据 | 0.05% | 财产保险合同 | 0.1%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0.03% | 货物运输合同 | 0.05% | 仓储保管合同 | 0.1% |
/ |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0.05% | 股权转让书据 | 0.1% |
/ | / | 营业帐簿—记载资金帐簿 | 0.05% | / | / |
借款合同 | 0.005% | 营业帐簿—其他帐簿 | 5元/件 | 权利、许可证照 | 5元/件 |
四、税收优惠政策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免税。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三)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但对个人同村民委员会和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仍应按规定贴花。
(四)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五)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六)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五、纳税环节和纳税办法
(一)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二)根据安徽省地税局有关规定,印花税采取查验合同和核定计税依据的办法进行征缴。具体为:对印花税纳税人能完全提供合同并按期主动申报的,实行查验合同以合同标的金额为计征依据进行征收;对不能完全提供合同的纳税人,地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采用核定计税依据的办法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