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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税
发布日期:2009-10-29来源:税政一科浏览次数:
烟叶税
 
一、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
二、纳税对象
烟叶税的纳税对象是指晾晒烟叶和烤烟叶。
三、计税依据及计征方法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烟叶收购金额(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税率为20%;计征方法是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四、征收机关及适用法规
烟叶税的征收机关是地方税务机关,烟叶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关于烟叶税的纳税申报时间,由各烟叶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在不迟于次月末的期限内,在不影响税款征收的情况下自主核定。
六、开征烟叶税不会增加农民的负担
原烟叶特产农业税是在烟叶收购环节由烟草收购公司缴纳的,改征烟叶税以后,纳税人、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等都保持了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规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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