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业务知识
(一)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意义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加强宏观调控,理顺分配关系,稳定社会秩序,保证职工群众特别是广大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以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为内容,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社会保险费的定义
社会保险费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缴费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征缴的专项用于保障参保对象社会保险待遇的费的总称。
(三)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主要依据
1.《社保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发布并施行,国务院令第259号);
2.《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2000年11月2日发布,2001年1月1日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四)社会保险费包括的费种
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救助金等)、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险种。
(五)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1.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即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另外,《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芜政办[2007]73号)将各类事业单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
2.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即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其他们的职工和个体劳动者)。
3.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我省规定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其他们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4.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芜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4年9月30日公布)。
5.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家机关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芜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六)社会保险费能否减免
根据国务院1999年1月22日发布的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七)社会保险费应缴数的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应缴数=缴费基数×费率
注:1.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其中: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征;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按300%计征。
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过渡期内缴费人可以选择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0%。
3.缴费基数的调整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八)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它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是否列入工资科目,也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范围。工资总额主要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组成。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安徽省劳动保障厅、统计局、财政厅和地税局联合制发的《关于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36号),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应包括以下15个项目:
1.企业销售人员的工资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其工资按提取额计算;
2.企业单位职工年终结算的奖金;
3.企业发给职工的保健津贴(除接触有毒物质、砂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外);
4.学校发给本校教师的超课时讲课费,教师节发放的现金;
5.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给职工的旅游费、保险费、午餐补贴、过节费、劳务费、通讯费等,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
6.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职工代扣代缴的养老统筹、失业保险、医疗和大病统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
7.以下属单位的名义发放的现金或实物;
8.以工会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除现行制度规定不应计入工资的劳保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项目外);
9.由职工自行支配的房改一次性补贴和按月发放的补贴;
10.单位在不减轻对职工个人应负的责任之外为职工购买的人身保险(最终受益人是职工个人),单位为个人买的国库券、债券等;
11.证券公司的“襄理”工资(即证券公司以股票交易的手续费支付给受理委托交易的员工的工资);
12.由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费用,如电话费、服装费等;
13.职工未按有关规定休假,单位支付给职工的补贴;
14.实行企业年薪制的经营者年终兑现的工资或奖金;
15.其它按有关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九)滞纳金及罚则
对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2.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