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企业和税法认定的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二、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一览表
纳税人 | 判定标准 | 纳税人范围 | 征税对象 |
居民企业 | (1)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
非居民企业 | (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2、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其他所得。
三、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税率为20%,目前减按10%的优惠税率征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内容您可参照下表:
征收对象 | 计税依据 | 税 率 | 申报缴纳日期 |
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 | 一般企业 | 25% | 月或季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 |
小型微利企业 | 20% |
高新技术企业 | 15% |
五、税收优惠
1、鼓励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对于从事关系国计民生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如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给予免税优惠。 对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经济型农业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
2、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优惠。对投资经营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3年免税3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3、对促进环境保护、节约资源、支持安全生产的优惠。包括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3年免税3年减半征收的优惠;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符合条件的,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在促进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方面的税收优惠。包括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下免税,500万元以上减半征税;技术开发费加计50%在税前扣除;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5、对促进公益事业和关注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6、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过渡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1、查账征收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其中: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收入、汇兑收益)。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各项扣除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企业按照税法口径计算出来的亏损,可以用以后纳税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但结转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2、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四)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有应税所得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有应税所得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缴纳方法和申报期限
1、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2、企业所得税预缴。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