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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发布日期:2009-10-29来源:芜湖市地税局浏览次数:

水利建设基金是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征收,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基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是指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的水利专项基金。

1、缴费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缴费人为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在岗职工。

2、计征依据、费率和应纳基金的计算。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对企业在岗职工按每年每人20元的标准征收水利建设基金(乡镇企业在岗职工10元)。

应纳基金额=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适用征收率。

3、其他有关规定。对月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达不到流转税起征点的不征收;对上年无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按当年实际实现的收入按月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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