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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
发布日期:2009-10-29来源:芜湖市地税局浏览次数: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

1、缴纳义务人。下列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1)从事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

2)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2、计征依据、费率和应纳费额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应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额=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适用费率。

3、申报缴纳。缴费人应当向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在安徽的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省级及省以下各级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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