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加快我省基础教育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1、缴费人。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2、计征依据、费率和计算。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地方教育附加的费率为1%。
应纳费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1%。
3、申报缴纳。缴费人应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缴纳,其缴费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完全一致。
4、其他有关规定。从事生产卷烟单位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退还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不退地方教育附加;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的应征额按月或按次不足一元的,予以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