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起源于东晋时期的“估税”,至今已有1600多年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了《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征收契税。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编办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14号)要求,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能由各级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2012年,我市完成了职能划转工作,契税现由bet365appios负责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
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一)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三)单位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四)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二、征税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六)视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三、适用税率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契税税率为4%。
四、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上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二)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
(三)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六、办税程序
(一)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二)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三)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七、税收优惠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住院部,科研的试验场、实验楼,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2.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镇职工根据房改政策,在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二)个人购买住房:
1.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四)自2012年1月1日起,服务业企业缴纳契税,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下限即3%的税率标准执行。
(五)企业改制(税收优惠期自2015年1月1日起到2017年12月31日止)
1.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7.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八、其他常见事项
(一)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退还已纳契税。
(二)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法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单独计价的,按照4%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四)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五)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六)夫妻共有房屋,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不征收契税。
(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