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正式开始征收耕地占用税。2007年12月,国务院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编办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14号)要求,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职能由各级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2012年,我市完成了职能划转工作,耕地占用税现由bet365appios负责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二、征税范围
占用耕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二)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土地的,比照占用耕地征税。
1.园地,包括茶园、果园、桑园、竹园、药材种植园。
2.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3.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4.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5.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6.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三)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察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四)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比照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五)农田水利用地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六)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土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三、适用税额
耕地占用税采用从量计征方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每平方米为22.5元,全省各地有所不同。芜湖市耕地占用税税率具体如下:
(一)一类地区:芜湖市区范围内乡镇村,风景旅游区,矿产开发区,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37.5元。占用菜地的税额为每平方米45元。
(二)二类地区:芜湖市所辖各县范围内镇及其所属村,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6.25元。占用菜地的税额为每平方米33.75元。
(三)三类地区:包括农村居民建房和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8.75元。
(四)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税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四、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的,为实际占用的当天。
纳税人应自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30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六、办税程序
(一)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批次项目或单独选址项目农用地转用的,纳税人先在省地税局直属局办理申报纳税,再持省直属局开出的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及“一书三方案”或“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办理市级或县级耕地占用税的申报和缴纳。
(二)农民建房占用有耕地,在用地计划落实到户时,由纳税人持有关证明到土地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申报时,应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即“一书四方案”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2.项目立项文书及批准建设文书;
3.用地项目平面布置图;
4.纳税人与村民签订的占地、租地、或补偿协议;
5.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证明;
6.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七、税收优惠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具体范围包括: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2.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3.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4.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2.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3.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4.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5.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四)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