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三、我市市区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一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
西起长江边→沿利民路向东接弋江路→沿弋江路向北至青弋江→沿青弋江向东至扁担河→沿扁担河向北至芜宣高速→沿芜宣高速向西至弋江北路→沿弋江北路延伸段接九华北路→沿九华北路向北至市界→沿市界至长江之间的土地。
(二)二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6元)
1.西起漳河入长江口→沿漳河接珩琅山路→沿珩琅山路向东跨芜南路接中江大道→沿中江大道向北至青弋江→沿青弋江向西至弋江路→沿弋江路向南接利民路→沿利民路向西至长江之间的的土地。
2.东起芜马高速,南至芜宣高速,西起弋江北路延伸段接九华北路至市界,北与当涂交界线之间的土地。
(三)三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3元)
1.西沿扁担河向北至芜宣高速→沿芜宣高速向东南接芜马高速→沿芜马高速向北与当涂交界,南以青弋江为界,东、北与当涂交界线之间的土地。
2.西起漳河→沿珩琅山路向东接芜南路→沿芜南路向南至漳河→沿漳河向西、向北接珩琅山路之间的土地。
3.三山区三山街道办事处、龙湖街道办事处、保定街道办事处,鸠江区裕溪口街道办事处、二坝镇范围内的土地。
(四)四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
市区范围内其他土地。
四、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七)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等。
五、纳税地点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跨地区使用土地的,分别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六、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芜湖市市区规定:对年应纳税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纳税人,按月缴纳土地使用税;对年应纳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50万元的纳税人,按季缴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1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按半年缴纳土地使用税。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