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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
发布日期:2015-07-21来源:芜湖市地税局浏览次数:

 

一、纳税义务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个人是指我国境内的居民和外籍个人。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应由使用人代缴。

二、征税对象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适用税额

(一)、车辆具体适用税额

1、排气量为1.0升(含)以下乘用车,每年每辆180元。

2、排气量为1.0升至1.6升(含)乘用车,每年每辆300元。

3、排气量为1.6升至2.0升(含)乘用车,每年每辆360元。

4、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乘用车,每年每辆660元。

5、排气量为2.5升至3.0升(含)乘用车,每年每辆1200元。

6、排气量为3.0升至4.0升(含)乘用车,每年每辆2700元。

7、排气量为4.0升以上乘用车,每年每辆3900元。

8、商用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每年每辆480元。

9、商用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以上),每年每辆540元。

10、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适用税额维整备质量每吨80元。

11、摩托车,适用税额维持现行每辆60元标准不变;挂车适用税额,根据规定为货车税额的50%,即按整备质量每吨40元。

(二)、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1、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2、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3、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4、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三)、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1、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2、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3、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4、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5、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四、税收优惠

(一) 一般规定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特殊规定

1)、自20121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2)、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时免征车船税。

3)、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4)、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5)、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五、 纳税地点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六、车船税的申报与征收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1日至1231日。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车船税法第八条所称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七、部门协作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八、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车辆、船舶的含义

 

  (一) 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的汽车。

(二)商用车,是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

(三)半挂牵引车,是指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

(四)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五)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六)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

(七)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

(八)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工程机械车。

(九)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者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

(十)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其中,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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