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这意味着我国施行了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与此同时,排污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开启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新模式。
一、立法目的和作用
环境保护税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税法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二、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上述对纳税人的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税法规定两种情形属于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一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三、征税对象
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和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等。
四、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3、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五、适用税额标准
安徽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沿用排污费最低标准,即每污染物当量1.2元和1.4元。
固体废物的税额具体为煤矸石5元/吨、尾矿15元/吨、危险废物1000元/吨和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25元/吨。
工业噪声税额根据超标分贝数按每月350元—11200元征收。
六、污染物排放量和噪声分贝数的计算规定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七、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2.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4.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八、税收优惠政策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两档减税优惠: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九、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十、纳税期限
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