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第一部分 “创业富民”地方税费优惠政策内容
一、符合促业就业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有哪些?
答:符合“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具体包括:
1.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具体包括: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目前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自谋职业有哪些地方税费优惠政策?
答: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三、目前对企业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有哪些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4800元每人每年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四、目前享受地方税收优惠的服务型企业主要是指哪些?
答:能享受地方税收优惠的服务型企业主要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即: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其他服务业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五、促进就业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有何规定?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六、原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单位尚未执行到期该如何处理?
答:下岗失业人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上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现行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现行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七、目前除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外,还有哪些促进就业方面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分别还有鼓励下列人员创业就业的地方税收优惠,分别是: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随军家属。对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为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四)残疾人员。残疾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限额范围内减免个人所得税。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五)在校学生。在校学生从事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六)除税收政策外,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税务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现行营业税的起征点是多少?起征点下个人所得税是否征收?
对个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按期纳税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按次纳税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对月生产经营收入达不到5000元的个体工商户,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部分 办理享受“创业富民”地方税费政策优惠的工作程序
一、符合“促进就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如何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答:享受“促进就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符合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六)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谋职业人员如何办理相关地方税费优惠?
答: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谋职业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减免地方税申请:
(一)已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人员,持《营业执照》副本、并携带业主居民身份证件、《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申请免费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二)办理《税务登记证》后,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业主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申请办理地方税减免手续。并于5个工作日后,领取《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或《不予减免税通知书》。
第三部分 办理享受“创业富民”地方税费政策优惠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虽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但按规定不能享受地方税费优惠政策的情形有哪些?
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符合地方税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才能享受地方税费优惠政策,对以下的情形将不予地方税费优惠:
一是应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件而未办理的;
二是享受原再就业减免地方税费优惠政策已满三年的人员;
三是所从事行业属于国家限制的行业;
四是其他违反政策规定的情形。
二、企业获得了相关《认定证明》,但按规定不能享受地方税费优惠政策的情形有哪些?
答:企业经济实体获得了相关《认定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不得享受地方税费优惠政策:
一是伪造、涂改、转让《认定证明》,如已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除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依法予以惩处外,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是未按规定要求与被安置人员签定劳动合同;
三是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是违反政策擅自解雇人员,已享受地方税费扶持政策的,应追回已减免的税费款。
五是其他违反政策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