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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纳税信用“红名单”激励 暨“黑名单”惩戒制度
发布日期:2017-06-16来源:芜湖市地税局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评价结果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芜湖市国家税务局、bet365appios评定出的纳税诚信“红名单”和纳税失信“黑名单”纳税人。

第四条 列入纳税诚信“红名单”的纳税人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信用级别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列入纳税失信“黑名单”的纳税人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第六条规定,涉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纳税人。

第二章  “红名单”激励措施

第五条 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第七条 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第八条 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章  “黑名单”惩戒措施

第九条 公开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第十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第十一条 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第十二条 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第十三条 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第十四条 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第十五条 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芜湖市国家税务局、bet365appios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制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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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7-04 18:2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