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社会保险,我省地税机关征收的社保费有哪些?
答: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我省地税机关目前征收的社保费包括企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二、缴费单位如何参保缴纳社保费?
答:1、登记。缴费单位首先到所在地县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并到地税机关建立缴费关系。2、申报。缴费单位按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时间,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应缴纳的社保费的数额。3、核定。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对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及应缴数额进行核定,地税机关应将社保经办机构的核定数额作为征收依据。4、缴费。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核定的应缴数额,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社保费。
三、缴费个人(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保缴纳社保费?
答: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首先必须到所在地县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个人可选择按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缴纳社保费目前有以下方式:可采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费、自助办税机自助缴费、银行柜台缴费、电子税务局缴费和银行批扣缴费。
四、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主管地税机关应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向银行查询其存款账户,并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保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保费。
五、社保费是否可以减免、税前列支?
答:社保费不得减免,可以税前列支
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和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本费率为20%(从2016年5月1日起,单位缴费率暂调为19%),职工个人缴费率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为本人收入的20%。
七、机关事业单位首次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答: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参保单位征缴数据→参保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款项→参保单位按月向地税部门申报缴费。
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申报缴费时间和方式、缴费凭证取得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按月在征期内申报缴费,缴费方式、凭证取得有以下两种:
(1)网上申报缴费。用人单位办理缴费登记后,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缴税(费、基金)三方协议书》一式三份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签订三方协议,同时开通网上申报、缴费渠道。缴费人登录安徽省地税局电子税务局提取当月申报缴费数据,进行社保费的申报和缴纳。而后从缴费银行网点取得《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缴纳社保费的会计核算凭证。缴费人如需要可凭《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到办税服务厅换开完税凭证。
(2)上门申报缴费。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申报表一式二份或者持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缴通知单》,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并凭办税服务厅人员开具的《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到缴费银行缴纳。(《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缴费银行开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缴纳社保费的会计核算凭证)
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和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我市单位费率为单位工资总额的6.5%,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
十、工伤保险费征收征收范围、标准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并将行业基准费率细化为8个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单位(企业)适当上浮或下浮费率。在每月15日前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一、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和费率是如何规定?
答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属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率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5%,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的0.5%。
十二、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和费率是如何规定的,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费率为0.4%;企业的费率为0.8%。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符合《婚姻法》规定年龄,领取结婚证的;(2)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市(区)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准生证;(3)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
十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有哪些?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是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十四、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缴纳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省规定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数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按年缴纳。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十五、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和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按3%计征。
十六、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凡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均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率为2%。
十七、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对象和计征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对职工个人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十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1、自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2、依照政策法规减免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减免地方教育附加;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计征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予退还。
十九、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属于地税机关工会经费代收范围。财政预算拨款行政事业单位不属于工会经费代收范围。对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地税机关按其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8%的比例代收工会经费;对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其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代收建会筹备金。
二十、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的期限及缴纳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⑴申报缴纳期限。工会经费实行按月计提,可按月或按季缴纳。缴费单位于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缴纳工会经费。
⑵申报缴纳方式。采用上门缴纳或网上缴纳方式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