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制镇范围等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52号)第三条修改为:“关于城建税适用税率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发布)及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的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镇的,税率为5%。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30日
政策解读:
一、 修改背景
近期,有纳税人反映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制镇范围等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52号)中关于规定的我省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规定,与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经研究,进行修改。
二、 修改内容
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制镇范围等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52号)第三条修改为:“关于城建税适用税率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及《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的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镇的,税率为5%。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三、 公告的时间效力
明确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