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政秘〔2017〕2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合理降低实体经济成本负担,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相关要求,现就调整市区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税额标准
(一)一等土地税额标准由每平方米24元调整为每平方米20元;
(二)二等土地税额标准由每平方米19元调整为每平方米16元;
(三)三等土地税额标准由每平方米15元调整为每平方米13元;
(四)四等土地税额标准维持每平方米10元。
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芜政秘〔2014〕6号)确定的市区范围内一、二、三、四等土地区域范围维持不变。
三、执行时间
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各县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等级税额标准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自行研究确定。
2017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