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公告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要求,现决定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作如下修改: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地税发〔2014〕78号)从附件2中删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16日
关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2016年8月31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发布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附件2所列的《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地税发〔2014〕78号)一文是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对各市县地税局、国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局提出的工作要求,并不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是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地税发〔2014〕78号)从附件2中删去除。